自2021年我国接受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基加利修正案以来,氢氟碳化物(HFCs)正式纳入全国管控。2023年12月修订公布的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;生态环境部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》(环大气〔2026〕8号,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),对制冷剂等管控物质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维修、报废处理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实施全链条管理。R22、R134a、R404A、R410A 等常见制冷剂及其混合物均在受控清单之内,相关经营单位办理环保备案已成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。

一、备案的法规依据

我国制冷剂环保管理遵循“国际公约—行政法规—受控清单—实施方案”的制度体系,现行主要依据如下:

  • 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及《基加利修正案》:2016年将 HFCs 纳入管控范围,我国于2021年接受修正案
  • 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:2023年12月修订公布,2024年3月1日起施行,对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维修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等环节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
  • 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》(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号):列明九大类受控物质,混合物一并纳入
  • 《中国履行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〉国家方案(2025—2030年)》:明确国家履约时间表与路线图
  • 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》(环大气〔2026〕8号)、《关于开展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》(环便函〔2025〕85号):细化全链条监管与备案要求

配额申请与备案统一通过“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”(new-ods.ozone.org.cn)在线办理;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。

二、哪些制冷剂在管控范围内

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》管控单质与混合物,共九大类:全氯氟烃(CFCs)、哈龙、四氯化碳(CTC)、甲基氯仿(TCA)、含氢氯氟烃(HCFCs)、含氢溴氟烃、溴氯甲烷、甲基溴和氢氟碳化物(HFCs)。制冷行业常见品种的对应关系如下:

  • R22(HCFC-22):含氢氯氟烃,处于淘汰削减阶段,生产与使用实行配额许可管理
  • R32、R134a、R125、R143a、R23、R245fa 等:氢氟碳化物,自2024年起纳入配额管理
  • R404A、R407C、R410A、R507A、R449A、R452A 等:含管控物质的混合制冷剂,同样在管控范围内
  • R290(丙烷)、R600a(异丁烷)、R744(CO₂):碳氢化合物与无机化合物,不在《清单》内,不涉及 ODS/HFCs 备案

需要提示的是,HFCs 不破坏臭氧层,但属于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。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量自2024年起冻结在基线水平(2020—2022年均值加 HCFCs 基线的65%,以二氧化碳当量计),2029年、2035年、2040年分别削减基线水平的10%、30%、50%,2045年以后不超过基线水平的20%。这一时间表是配额与备案管理制度的国际法背景,也决定了制冷剂供需的长期走向。

三、不同主体分别办理什么手续

管控措施分为两类:生产单位和部分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,销售、其他使用、维修、报废处理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。

  • 销售单位(制冷剂贸易、分装、批发):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;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,无需办理销售备案
  • 使用单位(原料用途使用,以及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系统的制造、建设、安装服务单位等):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
  • 维修、报废处理单位: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,一次备案、长期有效
  • 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单位: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,一次备案、长期有效
  • 生产单位(合成或副产管控物质):实施生产配额许可,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

维修、报废处理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单位的名称、注册地址、经营场所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及时变更;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,应及时注销。

四、备案流程:以销售备案为例

备案全程在线办理,主要步骤如下:

  • 登录“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”(new-ods.ozone.org.cn),在首页右上角注册企业用户
  • 完成账号设置与账号类型选择(经营类企业选择“企业用户”)
  • 进行信息登记:填写企业全称、所有制性质、社会信用代码、办公与注册地址、邮编、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信息,并上传营业执照
  • 选择业务类型(销售备案、使用备案、维修备案等)并完成业务配置
  • 填报备案申请表,提交材料:备案申请表、营业执照、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
  • 经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,各地审核时限以当地要求为准

非首次备案的单位,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通过系统申请次年备案,提交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;年中新增业务的可随时申请。系统“信息公开”栏目支持按年度、地区、业务类型和企业名称查询配额与备案信息,采购方可据此核验上游供应商的备案状态。

五、关键时间节点与数据报送

  • 每年10月31日前:生产单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;使用配额申请与调整的时间、材料要求与生产配额一致
  •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:销售、使用单位申请次年备案
  •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: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单位通过系统报送管控物质数据
  • 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:维修、报废处理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单位报送管控物质数据
  • 日常:完整保存生产经营原始资料至少3年,基本信息变更及时申请变更

各地主管部门在执行口径上可能略有差异,办理时应以系统和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最新通知为准。

六、合规红线

  • 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;不得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管控物质
  • 应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、数量、用途、规格等准确信息,并在原始资料中完整、准确记录
  • 据实填报备案信息和经营数据,不得拒报、虚报、漏报、瞒报
  •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
  •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超出配额生产、销售,应备案而未备案,未按时报送数据等行为均被列为重点查处对象

对制冷空调设备制造企业,还需关注行业禁令时间表: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 HFCs 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(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27号),HCFC-141b 相关发泡剂禁令也已分阶段实施,整机冷媒选型正在向自然工质与低 GWP 工质迁移。

七、给采购方的建议

  • 核验供应商备案状态:通过系统“信息公开”栏目查询,或要求供应商提供备案情况说明
  • 留存交易凭证:保存品种、数量、用途、规格等信息记录至少3年
  • 规划长期供应:结合 HFCs 削减时间表评估供应风险,优先与已办理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合作
  • 关注替代窗口:低 GWP 工质与自然工质的选型空间正在扩大,新建项目可提前布局

安徽凯而文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持续跟踪 ODS 与 HFCs 管理政策调整,可协助客户对接备案与合规要求。如需了解具体品种的供货安排,欢迎与我们联系。

免责声明:本文依据生态环境部等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;备案与配额的具体要求以主管部门最新规定及当地执行口径为准。